参考文件是原国家计委《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》(计投资[1999]2250号)
地方机关
(一)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级正职: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。
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级副职: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。
直属机关正厅(局)级: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。
副厅(局)级: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。
处级: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。
处级以下: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。
(二)市(地、州、盟)级及直属机关 市(地、州、盟)级正职: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。市(地、州、盟)级副职: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。
直属机关局(处)级: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。
局(处)级以下: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。
(三)县(市、旗)级及直属机关 县(市、旗)级正职: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。
县(市、旗)级副职: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。
直属机关科级: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。
科级以下: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。
参考回答:
4.2.4办公区域
4.2.4.1 办公区域位置的设置标准
尽量靠近客户中心,以不良资产为主,能自然通风和采光,在一层或半地下室。
4.2.4.2办公区域面积的设置标准
经理室按13㎡进行设置,档案资料室10㎡进行设置,综合办公室按25-30㎡进行设置,综合库房按20-30㎡进行设置,会议室按0.7㎡∕人进行设置。
4.2.4.3办公区域装修标准
按每平米****元的标准进行装修(根据当年行情确定)。
4.2.4.4办公区域设施配置标准
1)经理室配置桌椅1套、沙发1套、文件柜1个、1P空调1个;
2)综合办公室配置办公桌椅5套、电脑5台、2.5P挂机1台、文件柜3个、饮水机1个、传真机1个、打印机1个、扫描机1个、投影仪1台、照相机1个;
3)档案资料室根据项目竣工资料的多少配置文件柜;
4)综合库房根据现场制作物资货架;
5)会议室配置会议桌椅1套、空调1台;
6)网络配电信光钎;
7)独立水电表计量。
参考回答:
第一,物业用房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管理物业项目,用来办公、仓储物资、值班和居住的房及设备设施的配套房屋。如物业办公室、物业员工食堂、物业员工宿舍、维修备料库房、高低压配电室等等。
第二,物业用房没有独立产权,其面积是分摊到各个业主购买的房屋面积之中的公摊面积之内的。换句话说,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。物业公司在《物业管理合同》的有效期内,拥有上述房屋的免费使用权,但是没有产权。
谨记一点,新建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建筑物,只要满足房屋测绘规范,都计入建筑面积,所以都有产权。但有产权不意味着就可以出售。只有属于商品房概念的、独立成套的房屋,在法律上才可以出售。每套住宅的分摊面积,只限于本栋楼内、专为本楼栋居民提供服务的空间,如电梯、楼道、电梯保养间(在屋顶上)等,才参与分摊面积。垃圾房、水泵房、变电房、门卫间、会所、物业用房、业委会用房,等等诸如此类的房屋,大多独立成幢,有产权但不能出售。小区医疗卫生、教育用房、变电房、煤气调压站等房屋,若被限于专用,则也是不可售的。
所以,开发商的可售面积小于开发量。
物业公司或管理处,只是小区业主某个时期招聘来的临时“佣人”,它的用房,如同大户人家在自家别墅里主人辟出一间房专作“保姆房”,一样的道理。
一言以蔽之,凡被限定于特定用途的房屋(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),无论产权归属,都不可售。商品房楼内的空间,用途是为部分业主提供服务的的公共部位(注意,不是独幢的公共房屋),才参与这部分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分摊。